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镇、街道、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拥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2)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区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区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必要时,区水利局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传达、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财务支出、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二)应急办(预案管理科、防灾减灾救援科)。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承担区应对一般以上灾害及事故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应急值班、值守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承担救灾物资管理和调度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救援跨区域合作。指导协调地震、地质、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承担救灾物资管理和调度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地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综合风险与应对能力调查评估。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各类应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工作。监督实施消防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其合法性负责。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行政许可协调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证书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承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听证等工作,规范、监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制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教育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办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四)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初审。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受理、审查、踏勘、验收。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负责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市政、园林、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材料的初审。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甲种、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踏勘、上报、发证。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活动。依法监督检查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方面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负责人姓名:张成东
联系电话: 0517-87217016
办公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大庆南路6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春季 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夏季 上午8:30-11:45,下午14:30-17:30;秋冬季 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