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措施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保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衔接。将原承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原承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将原承担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将原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区科学技术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安全管理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接待联络、安全保卫和后勤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重要行政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工作;负责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负责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承担信息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统计年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等级考核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及挂钩帮扶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关系科(信访科、农民工就业促进科)。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全区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就业规划;拟订全区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措施。贯彻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区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措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区级行政机关和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指导全区镇、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综合统计工作;参与区属企业改制工作;负责全区劳动标准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组织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
(四)职称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培训科)。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统筹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等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指导其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认定工作;完善全区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指导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承担全区各类高层次人才专家的推荐、选拔、奖励以及培养工作。负责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十百千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高级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的申报和服务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和服务工作;负责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申报和服务工作。
(五)事业人员管理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承担全区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配合区委组织部综合管理全区公务员奖励和表彰工作;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后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及岗位聘用结果的备案事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六)养老和工伤保险科(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区企业职工退休资格核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编制和管理区级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调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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