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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处理典型案例公示(五)

时间:2024/07/30    来源:医疗保障局    字号:[ ]

1.淮安晴圆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违约案

2024年5月22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对违约人的协议履行情况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约人存在营业时间执业药师与药师同时不在岗、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部分药品进销存数据不符等违约问题。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基础协议)》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违约人立即整改违约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我中心。2.退回违规费用735.28元。3.给予违规费用2倍扣款1470.56元。4.中止协议3个月。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2.洪泽银杏园药房违约案

2024年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对违约人的协议履行情况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约人存在超量开药、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部分药品进销存数据不符等违约问题。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基础协议)》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违约人立即整改违约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我中心。2.退回违规费用1413.07元。3.给予违规费用2倍扣款2826.14元。4.中止协议1个月。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3.淮安市洪泽区中医院违约案

经查,2024年1月病案,淮安市洪泽区中医院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违反有关协议问题,涉及违规费用240.67元。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基础协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240.67元。2.支付违规费用20%的违约金即48.13元。

4.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违约案

经查,2024年1月病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违反有关协议问题,涉及违规费用24367元。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基础协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24367元。

2.支付违规费用20%的违约金即4873.4元。

5.洪泽汇景新区医院违约案

经查,2024年1月病案,洪泽汇景新区医院存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违反有关协议问题,涉及违规费用1305.43元。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基础协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退回违规费用1305.43元。2.支付违规费用20%的违约金即2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