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暂停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继续待遇发放;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停发或追退失业保险待遇,追退失业保险待遇应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追退告知书》:
(一)属于重新就业情形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任一参保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发放并要求领取人退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对应月份发生的医保代缴、价格临时补贴等,下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形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分别处理:属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中省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停代缴医保;属于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立即停止待遇发放并追退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属于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要求领取人退回重复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应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体消亡等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应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体消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如有多发情形的应要求领取人或遗属退回。
(四)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并要求领取人退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因变更退工原因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情形的。失业人员因变更退工原因,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认定其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失业人员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退回前期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发情形。失业人员对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继续发放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