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龙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3〕经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3〕经9号).pdf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